发布文号: 渝价[1999]604号
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转报秀山境内国道319线收费公路延伸段1835K至1875K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黔区价发(1999)5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二、收费标准:
注: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在319线1859K处设置主线收费站一个,按上述收费标准实行双向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应实行月票制度,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秀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试收费期自1999年12月8日至2000年12月7日止。试收费期满后,我们再根据贷款额,车流量,收入等审计、评估资料核定正式收费年限。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4人以内,收费期满,人员回原单位。
六、收费主体:秀山县交通局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在试收费前到重庆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监督检查。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公路还贷、道路维护和收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