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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5 生效日期: 1999-09-15
发布部门: 中共重庆市委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法建办、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3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8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8年我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保护法》)。9年多来,我市在学习宣传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做了大量工作,使侨务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并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与此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少数部门和单位对贯彻落实《保护法》认识不足,缺乏对侨务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护法》的深入贯彻;二是对执行侨务法律法规不严肃。个别部门和人员为了自身利益,不能自觉遵守侨法,维护侨益,尤其是归侨侨眷的私房长期被侵占得不到解决;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单位保护主义严重,部门利益意识较强,侵害“三资”企业利益,违反法律法规,伤害了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投资者的感情,影响他们在渝投资的积极性。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学习宣传的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坚决贯彻执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要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学习宣传《保护法》,各级党校、团校及各类干部学校要将《保护法》列入教学计划;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报道;法制宣传部门应将《保护法》列入普法教育计划。从而,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和归侨侨眷对制定实施《保护法》重大意义的认识,了解《保护法》的内容、含义。使《保护法》逐步做到家喻户晓,使全社会都知法、懂法并依法办事。

  二、各级干部,尤其是司法、行政执法人员、侨务干部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理论,深刻认识侨务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的长期性工作。从思想上、行动上积极宣传支持《保护法》的贯彻实施。

  三、加大司法监督力度。各级人大要时常检查、抽查《保护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归侨侨眷、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反映的问题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认真处理,严格履行人大工作职能。

  四、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一切违反《保护法》的现象发生。各级政法部门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归侨侨眷、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投诉的案件特别是涉及“三资”企业的案件,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切实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
中共重庆市委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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