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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办法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如下:
一、举发于山坡地内违反本条例之违规行为并经裁罚有案之举发人
二、从事山坡地违规使用查报与取缔着有绩效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3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将上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执行成果及依绩效考核评分基准所列考核项目之相关资料,函送中央主管机关,作为考核评比参考
前项绩效考核之评分基准如附表。
第4条 山坡地违规使用之举发人及从事查报与取缔工作人员,其奖金之核发基准如下:
一、举发人奖金:
举发人于查报或取缔单位未发现前,举发山坡地违规案件,经查证属实,并经裁处罚锾或经地方法院判决有罪者,每件核发一次奖金新台币五千元
二、查报取缔工作人员奖金:
(一)查报制止案件,经查证属实并经裁处罚锾或经地方法院判决有罪者,每件核发奖金新台币六百元
(二)取缔违规案件,经裁处罚锾或经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而再处罚锾,或移送地方法院判决有罪者,每件核发奖金新台币一千二百元
(三)违规案件之违规工作物经全部强制拆除并清除,或查扣、没入其使用之推土机、挖土机、四公吨以上载重之运输车辆等大型机具者,每件或每辆加发奖金新台币一万元
前项第一款之奖金,如属数人共同举发同一违规案件,其奖金平均分配之;数人先后举发同一违规案件,奖金给与最先提供具体事证之举发人
依第一项第二款核发之奖金,主办人员分配比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余由查报、取缔单位有关人员依参与程度分配领取。
第5条 依本办法考核评定之总成绩达八十分以上者;其机关奖励基准如下:
一、第一名:颁发奖牌一面,奖金新台币三百五十万元
二、第二名:颁发奖牌一面,奖金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
三、第三名:颁发奖牌一面,奖金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
四、第四名:颁发奖牌一面,奖金新台币一百万元
五、第五名:颁发奖牌一面,奖金新台币六十万元
六、第六名:颁发奖牌一面,奖金新台币三十万元
前项奖金,以用于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业务有关之支出为限。
第6条 举发人不论以书面、口头、电话或其它方式,提供违反本条例规定事证者,各级承办人员对举发人身分及处理过程应予保密。
第7条 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核发之奖金,其所需经费,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依第五条规定核发之奖金,其所需经费,由中央主管机关编列。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