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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提供人才人事服务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2 生效日期: 1999-08-02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渝办发[1999]58号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渝委发[1998]35号)精神,按照“积极改革创新,不断拓宽领域,发挥职能优势,服务保障有力”的原则,现就人事部门为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提供人才人事服务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拓创新,积极为个体私营经济搞好人才资源开发
  (一)各级人事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本部门人才资源开发的近近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时,要把发展壮大个体私营经济人才队伍纳入通盘考虑,根据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人才资源现状、人才和科研项目需求情况,编制科学合理的人才开发规划。
  (二)按照渝委发[1999]169号《关于引进入才优惠政策的规定》,对个体私营企业引进市外高层次人才实施中政府一次性引进人才经费的资助。同时,为他们牵线搭桥,主动推荐并尽可能促成与国外、市外、本市各类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和技术的合作与开发。发挥重庆市留学回国人员联谊会的作用,积极为个体私营企业推荐和引进人才。
  (三)市政府人事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个体私营经济服务中心建立个体私营企业人才需求信息库。召开个体私营经济人才招聘大会,定期召开人才科技信息发布会,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引进适当的人才和科技项目。
  (四)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要积极促进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干部等各类人才向个体私营经济领域流动。人事部门要主动为辞职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流动手续。引导新增就业人员和再就业人员向个体私营经济领域流动。鼓励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79 条之规定的公务员,经批准离开现职从事个体经营、申办、领办私营企业或到个体私营企业去工作。
  (五)根据个体私营企业需要,依托高等学校(院)对人事部门的培训机构,热情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指导帮助个体私营企业选派部分年轻;有培养前途的人员送市内高校、科研单位接受专门培训和学历教育;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地组织应聘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二、拓宽领域,大力加强和发展人事代理工作
  (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要成为个体私营企业工作人员的“人才之家”。凡在个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干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辞职流动人员,各级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要主动为他们开展各类人事代理服务工作,包括代管人事档案、户、粮关系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档案工资晋升、工龄计算、出国出境政审、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社会保险服务等,让各类人才在个体私营企业安心工作。
  (七)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要当好个体私营企业的社会“人事部”。根据企业需求,积极提供人才测评、人事策划、人才招聘等代理服务。

  三、多办实事,努力营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八)凡在经国家和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营业执照的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按照程序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要及时搞好职称评定和颁证工作、对个体私营企业中个别符合破格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时优先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要主动吸收个体私营企业的专家担任评委。
  (九)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公职人员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或领办个体私营企业,保留其原身份。各级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接转其人事关系。进入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保留其就业后的干部身份。其中对将在职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资格管理,即由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按管理权限和报批程序,确认并保留就业身份,按国家有关规定代理有关人事事宜,具体办法另定。
  (十)机关毕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个人申请,经组织同意,辞职从事个体经营,申办私营企业或到本市私营企业工作的,辟职时,可根据单位财力、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是:工龄在20周年以上(念20年)的,单位一次性奖给2万元创业费;工龄在10周年以上(含10年)的,单位一次性奖给1.5万元的创业费;工龄在10年以内的,单位一 次性奖给1万元的创业费。
  (十一)根据个体私营企业的需要,指导帮助个体私营企业逐步推行《重庆市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合同化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
  欢迎并主动吸纳个体私营企业加入重庆企业人事管理协会,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良好的人才人事服务。
  (十二)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我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体私营企业和经营者予以奖励表彰。
  (十三)根据个体私营企业的需要,人事部门要及时组织离退休的高级专家到个体私营企业开展技术咨询、项目攻关、合作开发、人才培训等服务工作。
  (十四)在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时,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中的人员报考。录用与其他报考人员一视同仁。
  (十五)对我市近郊七区内的个体私营企业从市外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专业技术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有特别专长的人才,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免收城市增容费。
  (十六)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工作人员连续计算工龄。
  凡符合谕委发[1998]35号文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各类人员,经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主和企业法人代表,其从事个体经营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具体计算办法:从批准其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之月起,到其停(歇)业之月止。
  凡符合渝委发[1998]35号文规定的各类人员(被单位“除名”和“自动离职”人员除外)到私营企业工作,并与私营企业主签订有聘用(劳动)合同或协议,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认可的,其在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具体计算方法是: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以及属本市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离开原单位(部队)到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与其在原单位(部队)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各类毕业生或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
  (十七)对个体私营企业因企业改造、减员增效需分流人员时,人事部门要主动搞好协调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个体私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现再就业。
  (十八)要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引导,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和自觉纳税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加强领导,保证为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的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人事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一班人要共同管。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把市委、市政府的经济发展思路和工作部署具体化,制订切实可行的服务工作规划和落实措施。要把为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的工作纳入人事工作年度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督办。
  (二十)人事部门要建立与个体私营企业联系制度。各级人事部门要选择1至2个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联系较紧的个体私营企业作为联系点,通过召开座谈会、联谊会以及不定期登门走访等形式,征求个体私营企业的意见,了解经营管理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要积极探索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的新领域,总结服务的新经验,努力提高为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重庆市人事局
199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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