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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规范管理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8 生效日期: 1999-05-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1999]39号

  为切实贯彻执行《重庆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扶持乡镇企业,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范管理原则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进行组织和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增值,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坚持权责一致,实行年终分红,可内部转让。

  二、管理机构设置
  乡镇企业投资公司经过清理整顿后,资产大于负债的,更名为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组织和管理。乡镇企业投资公司的更名,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只能设立一个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三、发展基金组成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的规定,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政府拨付的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的资金;
  (二)乡镇企业每年上缴地方税收增长部分的10%-15%;
  (三)有条件的地区从乡镇企业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乡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金;
  (五)本级财政过去直接扶持乡镇企业的预算内周转金,划转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六)清理整顿乡镇企业投资公司过程中,存款化股金转为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金,一并纳入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
  (七)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

  四、基金股权办理
  清理整顿中转入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资金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规定范围的资金,均可在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入股手续。股金价格根据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确定。办理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入股手续后,不得退股,但可在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入股1年后,也可由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回购。基金股权证持有者,可凭股权证在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质押借款,也可以持股权在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的实体项目中投资入股。

  五、基金使用范围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其主要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乡镇企业;
  (二)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及外资企业之间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举办合资项目;
  (三)支持乡镇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兴办农业产业化项目、乡镇企业园区项目;
  (四)支持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名特优新产品和生产传统手工艺产品;
  (五)支持生产农用生产资料或者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镇企业;
  (六)发展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乡镇企业;
  (七)支持乡镇企业职工的教育和技术培训;
  (八)其他需要扶持的项目。

  六、发展基金运用方式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运用可采取入股、联营、有偿使用等方式,政府资金可部分用于贴息或依法为乡镇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有偿使用收取的占用费标准,参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为保障基金的安全,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基金使用单位约定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土地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构等有关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只要履行了合法的借款手续,应予以保护。

  七、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以年终会计结算统一时间为准,按照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当年经济效益确定分红率,不得事先确定分红率。在收益分配中,要正确处理积累与会分配的关系,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效益较好的年度要提取任意公积金。政府拨付资金的收益,用于增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不得用于分配。

  八、基金的监督管理
  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要严格内部管理,认真执行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分别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定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具体运作,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对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运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来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本细则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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