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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发记者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10 生效日期: 1989-04-10
发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署
发布文号:

近年来,一些新闻单位在记者证的发放和使用上比较混乱,甚至出现了滥发记者证、变相出卖记者证以及不法分子伪造和冒名使用记者证招摇撞骗的情况;有的非新闻机构也乱发记者证,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
  为维护新闻单位的正常采访活动,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当权益,加强对记者活动的管理,现决定对各报(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的记者证进行重新核发,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以传播新闻为主的报社和新闻期刊社,可发记者证。非新闻机构不得发记者证。

  二、持“内部报刊准印证”的内部报(刊)社的发证办法,另行规定。

  三、持有记者证的人员,必须是新闻机构正式工作人员中具有新闻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新闻采访业务的记者、兼负采访任务的编辑和编辑部门领导成员。
  报(刊)社的非编采人员,不发记者证。

  四、凡不是报社、新闻期刊社的正式工作人员,但兼负为报(刊)社采编新闻稿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兼职记者”),不发记者证。确有需要的,报(刊)社可以聘请少量特约记者,发给特约记者证。特约记者应具有记者以上或相当于记者以上(含记者)的专业技术职务,其数量不应超过本单位记者的10—15%(100人以上的不超过10%,100人以下的不超过15%)。
  报(刊)社聘任的通讯员和特约撰稿人,不发记者证、特约记者证。

  五、本次重新核发的记者证、特约记者证内芯,由新闻出版署统一编号,统一印制,加印“记者证核发专用章”;记者证、特约记者证封皮的颜色、字样及制作办法,不作统一规定。

  六、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同级单位的机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和政府的机关报(含《文汇报》、《羊城晚报》),其记者证的重新核发,由报社负责审核本社记者资格,填写《领取记者证登记表》、《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向报社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领取统一编号和统一印制的记者证内芯并备案。

  七、第六条以外的报纸,其记者证由报社和报社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共同重新核发。报社审核本社记者资格,填写《领取记者证登记表》、《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报经报社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后,发给统一编号和统一印制的记者证内芯。

  八、新闻期刊社的记者证,按上述原则办理重新核发手续。

  九、解放军系统报(刊)社记者证的重新核发,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依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核发办法。

  十、特约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办法,与核发记者证相同。

  十一、记者证、特约记者证须印有“记者证核发专用章”和盖有报社公章,方为有效。
  严禁伪造、变造、转让、抵押、出卖和冒名使用记者证(含特约记者证),违者由政府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各报(刊)社在重新核发记者证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强本单位记者证的管理,凡私自给非编采人员发放记者证,或使用无效记者证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依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十四、各地重新核发记者证工作,应于1989年8月15日前结束,届时统一使用新的记者证,旧证作废。

  十五、各有关报(刊)社在重新核发记者证后,应通过本报(刊),向社会声明本单位新记者证的样式,同时宣布原记者证作废。

  十六、持“内部报刊准印证”的内部报(刊)社的发证办法下达之前,此类报(刊)社的记者证可使用到1989年年底。

  十七、记者证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十八、各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新闻电影制片厂记者证的重新核发,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新华社等机构,依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分别制订具体办法,与报(刊)社记者证的重新核发统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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