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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12-10 生效日期: 1992-12-10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92)科发人字1608号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据此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院人事局联系。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日

  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
  为稳定我院工人队伍,提高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更好地调动工人学习技术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决定在全院开展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现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 技术等级
  (一)中国科学院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制。
  (二)国家规定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为初、中、高三级制,在目前尚未实行三级制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暂实行八级制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其中一、二、三级为初级,四、五、六级为中级,七、八级为高级。
  (三)技术工人可根据“办法”规定,对照自身条件,参加定级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升级考核实行逐级晋升技术等级)。

  二 考核对象
  (四)单位技术工种岗位上的正式工人,均属于技术等级考核对象。
  考核先在已有部颁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中进行。

  三 申报条件
  (五)从社会招收录用的新工人中,具有本工种大专、中专、技、职校学历,或经专业技术培训已取得本工种技术争级证书的,可在一年试用期满后申请认定和考核定级,其他人员在具备本工种工龄三年后考核定级,考核定级者一般从技术等级三级起申报。
  (六)首次开开展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单位的工人,可根据本工种工龄按下列情况参加相应等级考核:
  本工种工龄3-5年者,可参加三级及其以下技术等级考核;6-11年者,可参加四级及其以下技术等级考核;12-18年者,可参加五级及其以下技术等级考核;19-24年者,可参加六级及其以下技术等级考核;25一29年者,可参加七级及其以下技术等级考核;30年以上者,可参加任一技术等级考核。
  (七)取得地方劳动部门认可的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可不受工龄限制按证书等级申请认定,并根据工种年限享受等级补贴。申请升级考核,至少达到下列间隔时间(有特殊成绩者经单位推荐和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参加升级考核,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间隔年限的二分之一);
   等级2级-3级3级-4级4级-5级
   年限223
   等级5级-6级6级-7级7级-8级
   年限344
  有特殊成绩者经单位推荐和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不受上述工龄限制,酌情提高申请等级,但这类人员不能超过申请参加考核人数的百分之七。
  (八)晋到高级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参加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参加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九)技术工人原则上只能申请参加本岗位工种的等级考核。为鼓励工人一专多能,经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参加与本人岗位相关的两个工种等级考核。
  在生产车间从享同生产密切相关的工作的工人,可以申请参加本车间所涉及工种的等级考核。

  四 考核要求
  (十)工人技术等级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和劳动态度、出勤率等内容。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的数量、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解决生产中技术业务问题和传授技术的成效等内容。技术业务水平须按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经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确定。
  (十一)技术工人思想政治表砚的考核,由基层单位根据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由基层单位结合日常管理和定期考核,按统一的标准量化;技术业务理论的考核以笔试为主,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可以结合生产或者作业项目分期分批进行,也可由考核组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统一考试。
  (十二)技术理论、实际操作技能、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一方面的考核评分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合格。三方面成绩均合格的,方视为考核合格。
  (十三)考核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后再次申请。越级考核,不合格者,第二次不得越级申请。
  (十四)具备本工种各类专业学校学历,或取得教育(劳动)部门认可的技工培训班结业证书的,取得本工种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在参加等级考核时,可分别免试中级、高级业务技术理论。
  (十五)对一九四六底前出生,或一九六七年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工改前已有技术等级的,可承认其原定技术等级,若参加升级考核,其专业理论知识(应如)水平,可以口试形式确认。但口试确认等级最高不得超过中级工六级技术等级。
  (十六)技术工人因工作需要调换工作岗位后,保留原技术等级;在一定时间后须按新岗位的技术要求,经考核确定新工种的技术等级,在申请新工种技术等级时可参考原工种工龄及技术等级情况,不受本工种工龄限制。
  从院外单位调进的技术工人,在调进前应按其在原单位取得的技术等级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不能按原技术等级对待,可根据考核成绩降低一至二个等级确认。

  五 待 遇
  (十七)经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由考核委员会确定相应的技术等级,发给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单位按月给予技术等级补贴。待国家制定新的工资政策后改为技能工资。
  (十八)技术等级补贴标准及办法:
  1.三至八级技术等级补贴标准
   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
   4元6元10元14元18元22元
  2.厨师、厨工技术等级补贴标准
    厨师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特三
    厨工三级四级五级
    4元6元10元14元18元22元
  3.非八级技术工种的等级补贴标准,参考上述标准另外确定。
  (十九)在中级工技术等级中取得同级双工种技术等级证书者,可享受高一个等级补贴。
  (二十)不在本工种岗位的二线工人,考核确定技术等级后不享受等级补贴。
  (二十一)未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工人技师,必须参加高级技术等级考核(免试业务技术理论)。考核结果达不到高级技术等级的,不再续聘技师,而按考核结果确定其技术等级。
  (二十二)技术工人确定技术等级后,要坚持定期考核,考核办法由各单位自定并实施。对于表现差、工作任务完成不好、没有发挥技术等级水平的,应降低或取消原定技术等级补贴或技能工资。

  六 组织实施
  (二十三)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由院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京区各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由院考核委会直接负责。
  京外有分院的地区,由分院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地区院属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京外直属单位,经院批准可直接开展这项工作,也可由院委托地方主管部门代为组织考核。
  (二十四)考核委员会由分院、(所、厂)主管领导及人事、教育、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和专业(工种)的考评组织,办事机构设在人事部门,专业考评组织由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高级技师组成。也可吸收院外专家参加。
  (二十五)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程序是:个人申报,班组、车间推荐,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单位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合格者由单位推荐参加考核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技术业务水平考试。所有考核项目完成后,由考核委员会汇总、审批。

  七 证书核发办法
  (二十六)《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京区各单位由院人事局负责核发与管理。京外直属单位可由院人事局委托地方具备核发与管理权限的部门办理。分院所属单位,由分院人事部门负责核发与管理。《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可按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在尚未换发前,原符合证书核发权限的证书可过渡使用。

  八 其 它
  (二十八)技术工人在申报一个技术等级时给予一次免费报名机会。因考核不合格再次申报同一个技术等级时,考核费用自理。
  (二十九)为加强宏观控制,院人事局根据各单位工人队伍工种特点具体情况核定各分院地区、直属单位高、中级技术等级比例限额。无百分比要求。
  (三十)普通工人的考核实施办法,将根据院制定的“普通工实行岗位合格证制的实施办法”另行组织实施。
  (三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院下发的工人考核方面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来“办法”为准。
  (三十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国科学院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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