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对《中国科学院关于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施保健食品制度的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24 生效日期: 1992-11-24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
发布文号: (92)人字396号

院属各单位:
  我院(92)科发人字0279号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施保健食品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单位对执行该文附件一“各等级工作工种与标准”的非放射性工作丁等中的第九款提出一些问题。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为更加明确其涉及的范围和享受的条件,特对该款作如下解释:
  一、可享受丁等保健待遇的图书馆专职保管人员,是指在闭架书库中的工作人员,且书库中常年投有、存放对人体有害的防虫化学药品;开架书库的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应享受保健食品待遇。但有些单位的开架书库条件较差、堆存量大、通风不畅,且投放有防虫化学药品,这种情况经评定可享受保健食品待遇丁等标准的二分之一(7.50元)或三分之二(10元)。

  二、享受丁等保健食品待遇的档案库的保管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缺一不可):(1)设有专门的档案库房;(2)档案库投放有防虫化学药品;(3)在档案库保管的档案卷数须达800卷以上。
  若档案卷数在400至800卷之间,并具备上述条件的前两条,可享受丁等保健仪器待遇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

  三、科技资料档案库的专职保管人员享受保健食品待遇,可参照图书库和档案库的人员享受条件执行。
  各单位囹书、资料、档案库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工作人员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图书、资料、档案库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