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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机管理服务站销售农用柴油暂免征收零售环节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2-27 生效日期: 1987-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营[198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一九八六年三月,我部《财政部关于基层供销社销售农用柴油、汽油、润滑油暂免征收零售环节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86]59号)通知规定:对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农业生产用的柴油、汽油、润滑油的收入,暂免征收零售环节营业税。近接农牧渔业部农机化管理局来函,要求对农机供应站销售给农业生产用的柴油,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据我们了解,农机管理服务站的供油点是供应农业生产用油的主要渠道之一,它经营的农用柴油的价格同基层供销社基本相同,为了公平税负,支持农机管理服务站为农业生产服务,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对农机管理服务站销售农用柴油所取得的收入,也暂免征收零售环节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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