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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地方交通部门所属集体企业购买车、船贷款如何归还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2-26 生效日期: 1986-12-26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集[198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有些地方询问,国家经委经交[1986]603号文件关于集体运输企业购置的运输车、船贷款,能否在所得税前归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企业用税款归还贷款的规定,要限期取消,不能再扩大以税还贷的范围。另外,对集体承运企业已给予了税收优惠照顾。因此,集体运输企业购置的运输车、船的贷款,除国家特案批准的购买船舶的专项设备贷款外,不准用所得税前利润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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