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树立鲜明统一的邮电通信企业形象,体现邮电通信全程全网的特点,经研究,现就邮电通信企业的标识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邮电合设的机构、场所和邮电共同使用的业务用品继续使用邮电徽。
二、邮电分设的机构、场所,邮电各自专用的业务用品和宣传,分别使用“中国邮政”、“中国电信”的企业标识。
三、各管理局、各地邮电通信企业不再另行设计启用企业标识,已另行设计启用的企业标识应于1997年7月1日前停止使用。
四、对邮电资产占51%以上的合资通信企业,经邮政总局或电信总局授权,可以使用“中国邮政”或“中国电信”标识。
五、目前在邮筒、信箱、邮政运输车辆上使用的邮电徽,可以继续使用至1998年底。
推广使用统一的邮电企业标识,是邮电部门发挥大网整体优势,面向市场适应竞争的需要。各管理局和各邮电通信企业应根据本通知和邮部(1995)879号、邮部(1995)881号两文的有关规定,积极准确地使用邮电通信企业标识,采取多种手段加大对“中国邮政”和“中国电信”的宣传力度,树立统一的邮电通信企业整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