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调整若干项目的海关监管手续费费率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25 生效日期: 1989-04-0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系统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开征监管手续费以来,总的发展情况是良好的。在此期间,各地反映有些加工项目,由于进口料、件价值高,收取工缴费偏低,按千分之三征收监管手续费,企业负担偏重。我们曾为此对若干行业的计费费率进行了调整。为了使收费进一步达到合理负担,经与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研究决定,暂作以下调整:
  一、《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第  条修改为:
  “第六条、手续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中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一点五计征;
  (二)来料加工中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加工金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一计征;
  (三)进口后保税储存九十天以上(含九十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货物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一计征;
  (四)其他进口免税和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三计征;
  (五)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负部分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三计征。”第五条第(九)项修改为:
  “(九)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九十天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以上修改,请连同第六条修改后的全文和第五条第(九)项修改后的全文,对外公告(公告稿见附件)。

  二、上述调整后的手续费费率标准,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在此以前按原标准计征的手续费,已缴的不再予以调整;欠缴的仍应按原标准计征,确有实际困难的,授权各关关长审批,可适当减征。

  三、来料加工项目按新标准征收监管手续费后,如还有负担偏高的情况,请各关关长按授权的范围批准予以临时减征手续费。

  四、为了进一步做好海关监管手续费的计征和信息反馈工作,现决定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份起,请各关按附表格式(由各关自行印制使用)编制业务统计,于下月十日前报总署关税司(第一次报送时间为五月十日)。所需工作人员,请各关在现有编制内调整补充。

附:公 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海关总署署长以第1号署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监管手续费的办法》中第六条征收手续费的计费标准和第五条第(九)项的相关部分已予修改。修改后的手续费费率标准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海关监管手续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9 年 月份)
海关监管手续费征收情况统计表(续)
9 年 月份)
海关: 海关 负责人 制表人:
说明:本表由各直属海关将本关区征收手续费汇总后再于次月十日前统一上报总署关税司。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