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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格履行国际公约中与公安工作有关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24 生效日期: 1989-03-24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89公法字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际交往逐渐增多,我国先后加入了一些国际公约。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又批准我国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这个公约中的一些条款规定直接涉及公安工作。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凡是公约的缔约国和加入国,除保留意见的条款外,都有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为做好这方面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准则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是我国处理有关国际事务和在国际斗争中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加强国际交往,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声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提高和加强对这方面工作的认识和领导,严格履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并要组织广大干警特别是侦查、预审和羁押场所的干警,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国际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二、公安机关在逮捕、拘留人犯和处理各种妨害社会治安的案件时,遇有抗拒逮捕、拘留、治安行政处罚和带离现场审查的,除采取必要的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和实施必要的自卫行为外,不得有殴打、体罚、辱骂或其他有损人格的行为。在侦查、预审办案过程中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对人犯刑讯逼供。

  三、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从严要求所属干警,严格依法办事,严禁以任何理由对被审查、羁押的人犯施行酷刑或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遇有这种情况,要严肃查处,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安干警和人民群众也有权向上级报告或控告。

  四、各地公安机关要注意改善看守所、拘留所、收审所的条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搞好生活、卫生管理,禁止殴打、体罚、辱骂被羁押的人犯。

  五、各级公安机关对受到酷刑、殴打的人犯提出的控告,应认真及时地予以调查,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凡控告属实的,对被控告人应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防止发生刑讯逼供等侵犯人身权利的事件。这类问题需要对外提供情况和报道时,要核准事实,并应按照有关规定经领导批准后,再对外公布和提供情况。
  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有关条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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