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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监察部关于监察事业费开支范围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3-06 生效日期: 1989-03-06
发布部门: 财政部监察部
发布文号: [1989]财文20号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并根据监察业务工作需要,现将监察事业费开支范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事业费开支范围。
  (一)监察机关办案、检查、举报费。包括行政监察工作人员办案、检查、调查的差旅费,技术处理费和检举人、来访申诉人的接待费。
  (二)监察业务设备购置费。包括查处违反政纪案件取证的照相机、录音机,业务车辆和档案柜的购置费。
  (三)专业会议费。包括监察机关(不含行政管理会议)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经费。
  (四)监察机关事业单位经费。包括事业单位按规定开支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及其有收入,但收入不能弥补支出的事业单位差额补助费。
  (五)监察业务干部培训费。包括业务干部短期(培训时间在半年以内)培训费。
  (六)业务书刊购置费和资料印刷费。包括监察业务书刊、法规、制度文件汇编印刷费和监察业务书籍、报刊、资料购置费。

  二、监察事业费支出,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监察部开支的监察事业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各级开支的监察事业费,分别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解决。

  三、安排监察事业费开支,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严禁用于规定范围以外的开支。

  四、为了管好用好监察事业费,各级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事业费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并结合各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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