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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申请办理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社会募集公司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14 生效日期: 1992-10-14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会协[1992]34号
根据我部同国家体改委联合制发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现将申办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中社会募集公司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具备《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第  条所列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向主管的财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提出申请,经主管的财政机关审查属实并签章后,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呈报的资料一并报我部核发许可证。
  二、申请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报送下述材料:
  1.填写《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社会募集公司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申请表内容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要求所附材料应齐全。
  2.填写《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社会募集公司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注册会计师中属在全国统一考试与考核中保留资格的,应单独说明可以执行该项业务的理由。
  3.填写《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社会募集公司业务助理人员情况呈报表》(格式见附件3)。
  4.填写《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社会募集公司业务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情况呈报表》(格式见附件4)。
  5.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社会募集公司业务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保证书。
  三、主管财政机关接到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的工作质量、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进行了解,并作出评价。审查核实方法包括抽查工作底稿、验资报告、查帐报告等。
  四、有关申请和核发许可证的具体事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核发许可证时,须由申领的会计师事务所缴付公告费用和证书印刷等费用。
  所有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接受委托,办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业务,不需另行申办许可证。
  以上请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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