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合肥市食品准产证管理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8-16 生效日期: 1995-09-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饮料与食品质量管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工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食品的企业,必须依照本规定取得准产证。
  (一)饮料类食品
  1、碳酸饮料(包括可乐型饮料);2、果汁饮料;3、蔬菜汁饮料;4、固体饮料;5、冷冻饮料;6、乳酸饮料;7、含乳饮料;8、矿泉饮料;9、其它饮料。
  (二)糕点类食品
  1、中式糕点;2、西式糕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无食品准产证企业生产的上列食品。


    第三条 食品准产证由合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核发和管理,县卫生防疫、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及食品行业管理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


    第四条 食品准产证核发条件:
  (一)具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生产原料、容器或包装材料及成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技术文件、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
  体系。


    第五条 企业申办食品准产证,应先向食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食品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由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产品质量、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和现场评审,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颁发食品准产证并登报公布。
  申领食品准产证的企业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允许其进行整顿或完善生产条件,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领证申请。


    第六条 食品准产证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发证部门发现已获证企业的食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责令停产整顿;经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吊销其准产
  证。


    第七条 食品准产证被吊销后,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登报公告。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经销部门停止销售,否则按无证产品处罚。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因违反食品卫生、工商管理法规被吊销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食品准产证同时予以吊销。


    第九条 申请食品准产证的费用由发证部门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统一收取。


    第十条 取得食品准产证的企业,必须在食品的包装上标明准产证编号和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项目内容。未按规定标明上述内容的食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违者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企业未取得食品准产证或伪造、冒用准产证生产食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已生产的无证产品价值的10-15%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对外埠进入本市销售的食品,由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会同市工商、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食品行业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