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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在交通管理中使用信息管理卡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30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信息化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向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发放信息管理卡(以下简称IC卡)实行信息化管理。现对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化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在本市道路范围内驾驶机动车,除随身携带驾驶证外,还必须携带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统一核发的IC卡。
  二、IC卡记录驾驶员档案的基本信息、违章、事故情况等内容。采用年度12分记分制对驾驶员进行综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定)。
  三、IC卡取代违章记录卡、轮训合格证、卫生救护证和安全学习卡。
  四、对持卡的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采取当场登录,事后处罚程序。即由执勤交通民警对其违章行为作出认定,并将违章情况输入IC卡,然后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违章驾驶员应在15日内持卡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其中需吊扣驾驶证的驾驶员,3日内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
  五、驾驶员驾车不携带卡或对违章行为认定有异议的,由执勤民警暂扣其驾驶证,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六、违章驾驶员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增缴滞纳金5元。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吊销驾驶证。被吊销驾驶证的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
  七、IC卡由重庆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核发。IC卡遗失后,驾驶员凭驾驶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当地车管所审核补发。
  八、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IC卡。
  九、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本通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告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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