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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发行工作四个文件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12-09 生效日期: 1986-01-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85)银发字第432号

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
  今年九月十八日至二十四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有专业银行参加的发行工作座谈会。会议讨论了《关于专业银行存取现金的暂行规定》、《关于专业银行代理发行基金保管库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关于损伤券销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销毁工作意见》及《关于开展反假人民币工作的情况和意见》四个文件(缺原稿)
  四、专业银行根据现金计划在人民银行存款以内,办理取款手续。
  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取款时,应填具“现金支票”,经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或专管人民银行账务的人员审查记账后盖章送发行库凭以出库,发行库管库员根据支票填制分券别的“出库凭证”一式两联,登记支票号码,出库时在“现金支票”上加盖“付讫”章和经手人、复核人名章,再将“现金支票”及一联“出库凭证”退会计部门,一联“出库凭证”由发行库留存,凭以记发行基金账。

  五、专业银行对超过业务库存限额的现金,可以交存开户的人民银行。
  专业银行交存现金时,应开具“现金交款单”一式两联,发行库对“现金交款单”进行审核并加填“入库凭证”一式两联,收款后在“现金交款单”和“入库凭证”上加盖“收讫”章和经手人、复核人名章,将“现金交款单”回单联退交款人,“现金交款单”传票联和一联“入库凭证”转会计部门记账,一联“入库凭证”由发行库留存,凭以记发行基金账。

  六、发行库与专业银行的现金往来均以“千元”为单位,整捆出入库。
  专业银行向发行库存取现金,必须以开户行为单位办理。专业银行开户行下属基层处所的现金,原则上由开户行调剂后统一向发行库存取。

  七、专业银行交存发行库的现金,必须按照《损伤票币挑剔标准》进行挑残,分开完整券和损伤券,并予复点(损伤券应加盖“复点”戳记)。纸币按百张一把、十把一捆,硬币按百枚(或五十枚)一卷、十卷一捆捆扎。每捆加贴封签,经办人员名章齐全。对未按规定进行整点的现金,发行库有权拒收并提出改进意见。
  专业银行交存发行库的现金,必须是本行的封签,发行库抽查复点。专业银行封签限在所在开户行发行库辖区内有效。

  八、发行库与专业银行间办理现金收付时,收取款行必须当面清点捆数、把数,检查封签是否填写清楚、齐全。收取的现金发现差错,应由收取款行和封签行双方负责查找。查找有着由责任行负责;查找无着又难以肯定是原封签行责任者,原封签行向收取行写明查找情况,由收取款行收益或出损。

  九、建设银行的现金业务,暂按(85)银发字第345号《关于下发“改革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会议”文件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办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补充规定。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代理发行基金保管库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发行基金保管库(下称保管库)是人民银行发行库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发行支库同级(县以下不设保管点)。保管库业务受人民银行的垂直领导,并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发行工作制度、规定办理发行业务。为了贯彻货币发行集中统一原则和严肃发行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附件三关于损伤券销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今后的工作意见?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
  近年来,损伤券销毁量逐年增加,各行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上完成了销毁任务。但是,损伤券销毁工作也有不完善的地方,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专职销毁人员配备不足。根据一九八四年各行上报的损伤券销毁点及其人员配备情况的资料统计,当时全国298个销毁点,只有专职人员422人,每个销毁点平均不足二人。尚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辖没有一个销毁复点专职人员。影响销毁质量和销毁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复点、打洞场地紧张。有部分行仍然没有固定的复点、打洞场地,只能临时在办公室、走廊过道、或临时搭起的工棚里开展工作,既不方便,也不安全。
三、有章不循,造成事故。一九八四年损伤券销毁中发生的几起比较严重的事故,都是有章不循造成的。例如,销毁时,不等损伤券全部打成纸浆或化为灰烬,销毁人员就撤离现场;手续不清、责任不明,发生事故不知道问题出在哪个环节;也不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没有坚持复点、打洞的有关规定,出现监守自盗损伤券的不法行为。
四、损伤券差错率高。据反映,一九八四年损伤券复点发现差错较多,有的行差错率高达百万分之十五以上,有的行甚至把复点过的损伤券重新复点,仍然发现差错在百万分之五以上。这样直接影响销毁数字的准确,影响销毁质量,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
五、监销工作不力。有的分行未坚持销毁点销毁损伤券时,分行派人前往现场监销的制度,销毁点行也没有组织监销人员;有的行虽然有监销人员,但没有认真抽查损伤券销毁数字是否准确,没有认真检查销毁的安全措施和手续制度是否完备;有的销毁点销毁时发生严重事故,省分行心中无数,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挽回损失。
六、销毁总结和有关情况上报不及时。有的行销毁中发生重大事故,上报不及时,甚至不报告;有的销毁总结拖至次年下半年,也有至今未报的,影响总行对销毁工作情况的掌握和指导。
  损伤券销毁是银行货币发行部门的一项长期性的艰巨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损伤券销毁工作,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在近两年内把销毁复点人员配备齐。人、工两行机构分设后,总行曾以(84)银发字第118号、223号和(85)银发字第149号等文件,强调加强损伤券销毁工作,并且要求把人民银行系统调入的干部,主要充实损伤券销毁点。各行发行部门要按文件的有关精神,与人事部门联系,根据销毁点的销毁工作量,在近两年内把销毁、复点人员配备齐(每个销毁点的专职人员,最少不得少于三人),要常年开展损伤券的复点、打洞工作。同时,要注意专职复点人员的质量,不能招收临时工、合同工,要求配备得力可靠和比较稳定的人员。今后各销毁点不能再用突击抽人复点的做法。
  各分行要在今年年底前,把所属各销毁点的人员配备情况,按下表的要求报总行备案,以便总行据情安排销毁点的人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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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九八五年销毁量  │    │    │
销毁点├───┬───┬────┤应配人数│已配人数│所缺人数
   │主 币│辅 币│金  额│    │    │
   │(捆)  │(捆)  │(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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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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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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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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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领导,做好监销工作。损伤券销毁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各行领导都应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安排人力、物力,抓紧抓好。各销毁点行应成立销毁领导班子,由主管行长负责,要经常检查、监督销毁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同时,应关心销毁人员,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问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各分行要认真做好损伤券监销工作,销毁点每次进行销毁时,分行必须派人到销毁现场,并会同会计、监察、稽核、保卫等部门成立监销小组,对复点后的损伤券,按不同的券别、比例进行抽查;同时,检查各环节的安全措施和手续制度是否完备。如发现重大问题,要立即停止销毁,待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后,才能继续进行销毁。
三、提高销毁人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金融体制的改革,人、工两行机构分设,给货币发行工作带来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各销毁点配备的专职人员,有些参加发行工作时间不长,有些是新调入的干部,缺乏销毁工作经验;对销毁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明确。因此,各行要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学习有关制度和规定,使每个销毁工作人员都明确销毁制度的规定,自觉地遵守销毁制度。并联系本地销毁工作实际,修改、完善各分行销毁工作实施细则(尚未制定销毁细则的分行,要迅速制定上报总行备案)。
四、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损伤券的兑换、回收、挑剔和销毁工作。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损伤券兑换、回收、挑剔主要依靠各专业银行。要求各专业银行的所属基层营业机构都认真办理损伤券的兑换、回收、挑剔工作。不经过复点的损伤券不能调给销毁点。损伤券与回笼券不同,调入销毁点的损伤券发生差错不能视同完整券错款处理。为保证国家财产安全,防止漏洞,销毁点复点损伤券时,要严格手续制度,必须三人以上在场,复点场地、操作台要符合安全要求,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复点场地,复点要一捆一清,腰条逐把清,发现差错要换人复核,三人以上证明后,将原封签、腰条、错款证明以及错款额,一并划给调出行处理。
五、及时总经经验教训,迅速上报销毁重大情况和总结报告。销毁点行在损伤券销毁过程中,如发现损伤券被抢、被盗、贪污、流失、大额长短款等严重事故,要及时写出专题材料逐级上报,同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保证国家财产不再受到损失。每年销毁工作结束,各销毁点行要写出销毁总结报告报分行,分行要对所属销毁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写出专题书面材料,于次年三月底前上报总行。各分行应把上报销毁总结当作发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一个制度。
附件四关于开展反假人民币工作的情况和意见?
  人民币是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的国家货币,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工具。为了保护国家货币,稳定金融,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令。建国初期,政务院颁布了《妨碍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严厉地打击了伪造国家货币的犯罪活动;五届人大通过的“刑法”对伪造国家货币及贩运假币等犯罪活动的治罪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各级银行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打击伪造人民币犯罪活动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不法分子伪造人民币的活动并未停止。因此我们仍要提高警惕,继续加强反假人民币的工作。
  近年来开展反假人民币工作情况。
一、伪造、变造人民币发案情况。近年来,伪造、变造人民币活动猖獗,机制假人民币,手工伪造和变造人民币案件不断发生。
  (一)机制假人民币情况。一九八二年发现的机制假人民币数量之多,危害之大是建国以来所没有的,先后在全国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查获流入境内的机制假人民币七万多张。一九八三年以来,又在陕西广西上海江苏天津等地陆续发现零散机制拾元券假币流入市场。境外流入的机制假币印制工艺精细,欺骗性大,不易发现。虽然最近没有大量发现机制假币,但机制假币重新流入市场是有可能的。同时,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推动下,商品经济迅速发展,货币流通量增加,机制假币更容易混入市场。因此以机制假币是反假人民币工作的重点,我们必须随时提高警惕,严防机制假币流入市场。
  (二)手工伪造人民币发案情况。国内手工伪造人民币案件,近几年在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一九八三年以来,全国共发现手工伪造的假人民币7,185张。一九八三年和一九八四年发现6,429张,数量之多是罕见的。四川省发现一起伪造五元券4,597张,贵州省、陕西省各发现一起伪造十元券600多张;浙江省发现一起伪造人民币338张。其次是伪造人民币发案次数多、扩散面广。先后在全国十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20多个地、市、县发生伪造人民币案件。第三是伪造人民币的券别多。一九八三年内蒙古自治区先后发现十元券、五元券、二元券和一元券四种假币。有的地方还发现了伪造辅币的案件。一九八五年以来,手工伪造人民币的案件仍不断发生,先后在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0多个地、市、县发现假币756张。其中,伪造十元券499张,五元券157张,二元券98张,一元券2张。犯罪分子投放假币作案特点:一是时间短,扩散面广。往往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在不同省的很多地、市、县投放假币;二是阶段性投放,时隐时现。犯罪分子在一段时间内作案,当被发现,引起人们的注意后,立即销声匿迹,过一段时间又继续报放假币。  (三)变造人民币情况。据不安全统计,一九八三年以来,全国在20多个地、市、县发现变造人民币1,165张。近年来发现变造人民币的手法多种,有揭张、拼凑、贴补等。过去变造人民币大多数是用七、八张币经过剪贴多拼凑出一张来,近年发现有用二、三张多拼凑一张人民币的。今年还发现一张用打洞后的损伤券揭张拼凑的变造人民币,应该引起各销毁点行的重视。变造人民币的欺骗性较大,不仅蒙骗广大群众,银行柜面误收变造人民币情况也时有发生,各级银行应该严加防范。
二、反假人民币工作破案情况。一九八三年以来,全国先后侦破伪造变造人民币案件34起,其中,陕西省侦破22起,贵州4起,内蒙、福建各2起,湖南浙江辽宁四川各一起。由于各地政府重视,公安等部门的积极努力,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狠狠打击了伪造、变造人民币的犯罪活动,使一些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破获上述案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广大群众识别假币的能力增强,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难逃法网。一九八四年西安市的581张伪造十元券一案,是当罪犯用假币购买个体摊贩商品时,当场被群众识破,扭送公安机关的。福建省今年破获的两起伪造人民币案件,也是在群众识破后,把犯罪分子抓获归案的。
三、反假人民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近两年,人工两行机构分设,给反假人民币工作带来了新情况和问题。有的行原来搞反假工作的人员分到专业银行后,把有关资料带走,给人民银行反假工作带来了困难;有的行发现假币后没有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影响了及时破案;有的行没有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发案情况;近年各级行新增职工较多,缺乏反假知识和识别假币的能力,有的误收假币,也有的把变造人民币当作损伤券误收;有的行不明确反假工作的职责,发现假币没有上报,也不与有关部门联系,影响了反假人民币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加强反假人民币工作的意见
  为了打击伪造、变造人民币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人民币的正常流通,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的正常进行,做好反假人民币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反假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各行应加强领导,经常组织发行出纳干部学习有关文件认识反假人民币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同时,要有计划地进行培训,提高他们鉴别真假人民币的能力。在工作中,应坚持“内紧外松”的原则,认真做好反假工作。
  (二)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反假人民币工作主要依靠专业银行办理。各行的基层营业机构,都要加强柜面收付款监督,提高警惕,如发现假币要当场没收,发现变造币,原则上也应没收,加盖“假票”或“变造币”字样戳记,及时追查来源,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追查破案,并按要求填写“伪造人民币案件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当地人民银行转给上级行,一份报本专业银行上级行,一份留底备查。如发现机制假币和本单位难以鉴别的可疑票币时,应立即将情况和票币投人民银行,并逐级上报总行。
  (三)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反假人民币工作涉及面广,各级行要与商业、交通、服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他们在收付款过程中的鉴别工作,以便及时发现和打击伪造和破坏人民币的活动。要加强与公安、海关和边防等部门的联系,依靠他们把关堵口,严防境外机制假币流入国境。
  (四)对检举揭发伪造、变造人民币活动,帮助破案有功人员,尤其是对发现机制假币协助破案的有功人员,应进行表扬和物质奖励。奖励标准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掌握,费用从“404非营业支出”科目的“其他非营业支出”账户列支。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假币或变造币,应作为日常工作成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分评奖。对伪造、变造人民币活动知情不报或包庇作案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五)做好反假人民币资料的管理工作。人民币票样、真假票鉴别手册、假币案件历史资料、假币票样等,都是反假人民币工作的重要资料。各行都应建立领发、保管、登记等手续制度,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加强反假资料的保密制度。如换人保管时,应办理好交接手续。发现反假资料丢失或泄密,要追究责任,造成事故者,要严肃处理。
  人、工两行机构分设后,原反假资料应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工商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反假工作需要的真假票币鉴别手册以及人民币票样等,由人民银行按规定发给。
  (六)认真总结反假工作经验。各级人民银行要经常组织专业银行有关人员,结合本地反假工作实际,总结、交流反假工作经验,提高识别假币的能力和破案的水平,保证反假工作的顺利进行。每年终了,人民银行各分行对一年中假币的发案次数,分券别的假币数量进行认真统计,并将破案经过、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次年反假工作安排,进行总结,上报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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