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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1-28 生效日期: 1985-11-28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自1983年以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的规定,已陆续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由靠国家拨事业费改为承担任务时收取勘察、设计费。 1984年4月, 国家计委又组织制定并颁发了全国统一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对《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也做了修订。一年多来执行的情况基本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的单位没有经过批准,就随意提高或修改收费标准;有的不应该收费的单位或个人,也擅自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个别单位用勘察设计费收授“回扣”,甚至套取现金进行私分等。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以保证勘察设计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必须由持有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任何无证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不能收取勘察、设计费。

  二、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只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计设(1983)1022号文规定,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之后,才允许收取勘察、设计费。目前没有按上述规定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事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规划、科研、教育、地质、测绘、群众团体等单位),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时,均不准收取勘察、设计费。
  企业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的收入,要严格按照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纳入企业的总收入,并按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纳税和上交,不得私设小金库。

  三、现行的全国统一颁发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体现了国家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现行政策,任何部门、地区和单位,未经批准,都不能随意修改或制订自己的收费标准。

  四、《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采用了以定额收费为主要内容的收费办法。各单位在执行中,凡应采用定额收费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改为按投资额百分比收费。

  五、对少数不能按定额收费的项目,执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按投资额百分比收费的办法,其计算基数为单项工程费用,并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颁发的计标(1985)352号文《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中规定的费用划分,扣除“临时工程费”、“技术装备费”和“施工机械购置费”,加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联合试转费”,而不得以建设项目的总费用作为计算基数。

  六、工程设计收费是按设计全过程的工作量制定的,包括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规定的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在设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设计内容和深度进行设计,不能减免设计内容,更不能为了多收费,把一些设计内容分出来另立项重复收费。

  七、对标准设计、复用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收费,不能把重新描晒甚至于只改换图标的设计,按新项目标准收费。

  八、勘察设计单位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回扣”,也不能向建设单位授“回扣”,更不能索现现金,否则,主管部门要没收其收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并追究其领导人员的责任。

  九、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应严格执行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勘察设计费,否则,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十、各级基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收费的管理和监督,配合财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和报表,认真审查勘察、设计单位的收、支和经费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一、勘察设计费由有关银行统一拨付。拨付时,银行有权按本通知的规定,验证其勘察、设计证书和批准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文件,核审是否符合收费条件和标准。对不具备勘察、设计资格或不符合收费条件和标准的。银行应拒付勘察、设计费。

  十二、各地、各部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在1986年1季度以前,对勘察、设计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单位,要进行批评,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追究领导责任,直至法律责任。通过检查,各部、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勘察、设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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