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关总署、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加强对自费留学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2-03 生效日期: 1989-10-30
发布部门: 教育部海关总署外交部
发布文号:

近年来,我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大量增加。为鼓励自费留学生学成后回国服务,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携带进境物品的管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费留学人员系指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的人员。

  二、自费留学人员在入校注册后,应持本人护照、正式入学通知、学生证,就近向我驻外使领馆登记注册;本通知下达前已在国外学习的自费留学人员,应在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到使领馆登记注册。

  三、各驻外使领馆应加强对自费留学人员的管理。学成回国时本人要求享受公派留学人员待遇的,应于毕业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护照、毕(结)业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原注册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自费留学人员证明》(格式附后),驻外使领馆应从严把关。凡证件不齐,不符者,不予办理。凡不到驻外使、领馆报到者,驻外使领馆有权不为其出具证明。

  四、自费留学人员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一律验凭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自费留学人员证明》和本人护照以及毕(结)业证书,比照公派留学人员办理验放手续,凡证明与证件、证书不符的,或者自费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临时进出境的,或者自毕业之日起在外滞留时间超过1年回国的,海关迳凭其所持护照,另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五、海关对学成回国的自费留学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比照公派留学人员的管理规定办理时,原则上应按其留学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至毕业之日止)予以验放;但对于在国外学习期间曾经临时进出境者,其携带入境行李物品计算时间应自最近的出境之日计算起,至毕业之日止。

  六、对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1年以上的自费留学人员,在向我驻外使、领馆申办《自费留学人员证明》时,应出具足以证明其学习、进修或专题研究的有关证明,使、领馆应严格把关,并在证明上注明。
  本通知各项规定自1989年10月30日起实施,自10月30日起海关凭本通知规定的《证明》验放。以往所发规定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自费留学人员证明》样本(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