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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9-24 生效日期: 1986-09-2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各地要求,现将营业税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企业代工业企业向购买商品的用户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修),是商业企业为工业企业提供的服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对商业企业实际取得的“三包”费收入,应按“其他服务”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音乐茶座”的门票收入,按“其他娱乐场所”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收入,比照财政部(86)财税字第081号《关于对科学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对科研单位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从事农、林、牧、水产品批发、调拨业务的纳税人,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除按规定将收购环节已纳的产品税计入购入商品原价以外,对随同产品税一起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准予计入购入商品原价。

 

国家税务总局
198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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