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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下达部直属电力工业企业上交利润包干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23 生效日期: 1989-01-23
发布部门: 能源部
发布文号: 能源经[1989]49号

我部直属电力工业企业上交利润包干方案,业经财政部[88]财工字第609号、[89]财工字第20号文批准。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现将有关上交利润包干基数核定情况、第二步利改税方案调整情况(见附二)及我部制定的《电力工业企业上交利润包干实施办法》(见附一)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上交利润包干基数及超收分成比例问题
  财政部核定我部直属电力工业企业上交财政收入包干基数为18.6亿元,计税利润基数为28.1亿元,并同意我部按以下办法对各企业实行分包;
  1.对华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管局(联合电力公司)、山东福建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电力局(公司)实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过计税利润基数五五分成办法;对东北电管局、电力机械局实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过计税利润基数四六分成办法(即企业留用60%);并对企业分别核定上交利润包干基数及计税利润基数。
  2.实行上交利润包干后,企业实际计税利润超过核定计税利润基数时,按规定比例应得的超收分成,由我部按季向财政部申请退库,返还,每季按应返数的80%返还,年终清算,多退少补;企业实际上交利润达不到上交利润包干基数时,应以自有资金补足。

  二、关于第二步利改税方案的调整和执行问题
  1.电力企业实行上交利润包干后,应交财政的收入,仍按国家规定的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及财政部核定的所得税、调节税率计算上交,并按以下办法缴纳:华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管局(联合电力公司)的所得税,由所属省(区、市)电力局(公司)就地上交中央金库,调节税由各电管局在我部核定的调节税率范围内下达分省调节税率(额),由省(区、市)电力局(公司)就地交纳(华北电管局从八九年开始执行);东北电管局的所得税,集中在网局所在地就地交纳;山东福建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电力局(公司)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均按财政部核定的比例就地上交;电力机械局所属各修造企业应交财政的所得税就地上交。跨省电网内已发生亏损的省电力局(公司),不再交纳所得税和调节税,亏损额由电管局在部核定的上交财政收入包干指标内下达计划亏损指标,经当地税务监交单位审核后就地退库弥补,年终由电管局统一按部下达的上交包干指标清算。
  2.为了解决承包以后企业技术改造包干任务与资金来源相互脱节的矛盾,减免调节税部分改由我部统一集中安排,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缺口的调剂,为此,相应调整各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鉴于承包方案下达时间较晚,企业一九八八年应交财政收入均巳按原核定的利改税方案计算上交,我部经与财政部商定,企业承包期间分别按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两个利改税方案执行。
  3.企业承包以后,仍可用新增利润归还基建及专项借款,并按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关于“两金”的提取,实际归还借款利润在一九八三年利改税方案基数以内的,仍按我部核定各企业的比例计提;企业实际还款利润超出核定的一九八三年还款利润基数的部分,一律按财政部核定我部的“两金”比例计提('两金”比例为12%,其中:福利基金6%,奖励基金6%)。年终按财政部核定的“两金”比例由我部与财政部清算。
  4.鉴于目前电力管理体制尚未理顺,能源部代表直属电力企业向国家实行承包,经与财政部商定,电力企业承包后,仍由我部直接对财政部实行总清算。我部核定各单位的承包基数和利改税方案,仅作为内部清算的依据。企业应交我部的减免调节税和集中留利,请按规定比例计算上交;企业收回陈欠电费补交利改税前欠交利润不作为承包基数和超承包收入,除按八二年核定的金额利润留成比例补提留利外,应交财政部分仍按有关规定直接上交我部,由我部与财政部统一清算。

  三、关于承包方案的落实和执行问题
  1.关于《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及承包后有关指标考核办法,待财政部、劳动部正式批准工资挂钩方案后,我部将迅速修改下发。
  2.各单位要按我部下达的上交利润包干方案和办法,抓紧企业内部承包。各跨省电网要认真结合国务院颁发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抓紧落实对网内各省(区、市)电力局(公司)的分包方案,并将落实情况报部备案;实行分省独立核算的跨省电网,分省承包方案应在部下达的总方案内按省分解,并报部批准后执行,同时,联合电力公司仍对部实行总清算。
  3.根据财政部[88]财工字第599号文规定,华北电管局(联合电力公司)代部抵退的库区建设基金,从一九八九年开始,改由财政部直接退库。华北电管局(联合电力公司)一九八八年应抵退的库区建设基金,仍直接从应交财政所得税,调节税中抵扣并上交我部,从一九八九年开始不再抵扣。
  4.关于部集中调节税的清算问题,从一九八九年开始,我部指定从华北,华东电管局(联合电力公司)、贵州山东省电力局(公司)应交调节税中集中,请有关电管局(联合电力公司),电力局(公司)按核定交部比例逐月上交,由部统一安排;一九八八年减免调节税部分,我部已以能源电[1988]7号文下达具体技措项目,各企业实际减免调节税,小于或大于我部下达技措项目计划额的部分,由部拨补或上交部平衡使用;部集中调节税应交的能源基金,由我部统一在北京交纳。
  5.鉴于华东电管局(联合电力公司),山东省电力局(公司)职工奖励基金,在第二步利改税方案中已核入成本列支,企业留利的分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企业税后留利在核定的留利基数以内的部分,应按我部核定的留利比例分配,超过基数留利的增长留利部分,应按4:3:3的比例分配用于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企业超过核定的计税利润基数返还的留利按82.4: 17.6的比例用于生产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企业留利(包括超收分成)超过核定的利改税留利基数在15%以上的部分,由部集中15%,分项基金上交比例为:增长留利按生产发展基金40%、后备基金30%,职工福利基金30%的比例上交;超收分成留利按生产发展基金82.4、职工福利基金17.6的比例上交。企业用新增利润归还基建及专项借款,仍可按我部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6.我部下达各单位的上交利润包干方案和调整后的利改税方案,均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单位要加强对企业承包情况的动态反馈,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反映。

附:电力工业企业上交利润包干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搞活电力工业企业,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根据财政部批准的能源部直属电力工业企业上交利润承包办法和能源部《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另发),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包干的形式
  实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办法。即对承包经营企业核定计税利润和上交利润基数,超过计税利润基数部分按规定比例(具体比例另定)留给企业;完不成上交利润包干基数时,用企业资金补足。
二、关发包干基数的核定与调整
  1.计税利润和上交利润包干基数,以承包经营企业一九八七年实际计税利润和应上交所得税、调节税(包括应交部的所得税和调节税)为基础核定。
  2.对一九八七年部分企业减免的调节税,在核定基数时,全部作为交部调节税,主要用于各承包经营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缺口的调剂。
  3.包干基数一经核定,除国务院专案批准的产品计划价格调整,税种税率变化及企业隶属关系变更等,经财政部批准允许适当调整以外,一概不予调整。
三、关于上交利润的方式
  承包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除按规定归还借款、分给其他单位利润和计提单项留利外,应按部规定的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计算上交所得税和调节税,其中应交财政部分就地解交中央金库。超基数上交的部分,按规定分成的比例,由部按时间进度返还,每季返还应返数的80%,年终结算,多退少补,保证兑现。
四、关于归还基建和专项借款问题
  1.承包经营企业的基建和专项借款,按照用新增利润还款的原则,仍可以用所得税前利润还款,分年度利润还款额度由各承包.企业会同财政部驻当地中企处核定,报能源部和财政部备案。
  2.还款利润的额度根据承包期内需要还款的贷款项目,按照原水利电力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7]水电财字第149号文、[87]建总投字第397号文及有关规定核定。实际执行中,贷款项目利润水平发生较大变化时,可相应调整利润还款额度。
  3.承包经营企业要按核定的利润还款额度还款。企业实际还款利润低于核定的利润还款基数而多得的企业留利全部交部。
  4.承包经营企业用利润归还借款,仍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简称“两金”),提取“两金”的比例,由部分别核定。
  5.用规定比例的折旧基金和减免产品税还款,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企业留利的分配
  1.承包经营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税后留利,在核定的基数留利以内的部分,按部核定的留利比例分配,超过留利基数的增长留利部分,按3:2:2:3的比例分配用于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企业超过计税利润承包基数返还的留利按70:15:15的比例用于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2.企业留利(包括超收分成留利)超过核定的利改税基数留利在15%(含15%)以内的全部留给企业,增长超过15%的部分,由部集中15%,其中职工奖励基金不上交,应用其他三项基金补足,分项基金上交比例为:增长留利按生产发展基金40%、后备基金30%、职工福利基金30%的比例上交,超收分成留利按生产发展基金82.4%、职工福利基金17.6%的比例上交。
六、其他问题
    1.承包经营企业完不成上交利润包干基数时,应先用企业当年留利抵交。不足时,再用其他企业资金抵交。企业不得用国家资金和银行借款抵交包干利润。
  2.各承包经营企业年终统一与能源部清算,然后由能源部与财政部清算。
  3.具体包干基数,各项比例等另行核定。
  4.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能源部经济调节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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