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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土地调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9 生效日期: 1998-06-1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1998]48号

结合稳定完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做好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土地调整,是今年我市三峡库区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务院《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中办发(1997)16号文件和渝委发(1997)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库区实际,现就调整土地安置三峡库区农村移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土地安置三峡库区农村移民的重大意义
  三峡工程成败的关键在于移民。妥善安置好三峡库区农村移民,是移民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土地是三峡库区农村移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主要生活来源,是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身立业的基础和安稳致富的前提。确保每一个农村移民有一份土地,是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的核心问题。调整土地安置移民费省效宏,容易为广大农村群众所接受,是解决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一条非常有效的途径。库区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切实做好这一重要的工作。

  二、准确把握移民安置土地调整的总体要求和政策原则
  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土地调整,要与稳定和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有机结合,有序地加以推进。各地在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政策原则:一是以土为本,就地后靠,就近安置的原则。土地调整要先在社内调整,乡(镇)内不行再乡(镇)外调整,立足县内安置,尽可能地减少移民外迁量。二是自愿有偿,依法承包,合同销号的原则。移民安置土地调整要坚持群众自愿,切实考虑移民方向调出土地方的利益,认真执行移民生产补偿政策,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坚持依法办事,完善土地承包手续,对调整土地落实安置的移民依照合同及时销号。三是坚持前期补偿,后期扶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调出土地安置移民的村社视为安置区,除有偿给予土地补助外,原则上还应享受库区移民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等方面给予重点的扶持。

  三、认真处理好移民安置土地调整中所涉及的几个政策性问题
  (一)土地高速的面积标准。调整土地安置农村移民,移民人均耕地不应低于当地农村的平均水平。以新开垦土地为主的,原则上人均不低于1亩;有条件发展高效农业的地方,原则上人均不低于0.5亩;城郊地区,就业门路相对较多,原则上也应有0.3亩左右。
  (二)土地高速的面积核实。在淹没区要以社为基础,对淹没线上、线下土地面积分别进行全面丈量,对8年试点和一期移民所改造、开垦、防护、划拨、还耕增加的面积要重新核实,并计入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土地范围内进行调整承包。库区农村移民建房、居民点建设、交通水利等公益性建设用地面积要预留出来,不纳入调整承包范围。
  (三)土地调整的补偿标准。调整土地安置农村移民,其补偿费按安置移民每人0.8-1万元的标准计算,城郊移民兼业安置的,可按实际情况分算农业和其它产业的安置费。调整土地安置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费要补偿到接受安置的生产合作社,作为集体生产性资金。调整土地安置移民的生产补偿费,在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追加计划下达后,各区县可按照投资流程,在今年内划拨30%,明年再划拨70%。

  四、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做好工作
  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土地调整,涉及广大移民和接受安置方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大局,政策性强,工作复杂艰巨。库区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这一工作作为今年移民和农村工作的重点之一,切实抓紧抓好。要注重抓好典型示范,推进全面工作。各级政策和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任务重、规划外迁量大、土地调整问题多的地方要及时给予指导和督促,帮助做好协调工作。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土地调整,要与全市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工作总体安排保持基本一致,除个别特殊地方经市政府同意可适当推迟外,整个工作要确保在今年底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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