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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生产、销售假劣兽药经济处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8-23 生效日期: 1986-08-23
发布部门: 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
发布文号:

农牧渔业部《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紧急通知》下达后,各地相继查获了一些生产、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乱纪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并在经济上给予必要的处罚。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农牧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颁发的《兽药管理暂行条例》及农牧渔业部(85)91号、148号文件的规定,继续认真查处生产、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乱纪案件,履行职责。

  二、对生产、销售假劣兽药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假劣兽药及非法所得,处以该批假劣兽药所冒充的兽药的货款金额2一3倍的罚款。对生产、销售假劣兽药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移交政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非法生产、销售麻醉药品及兽用安钠咖等精神药物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加重处罚。

  四、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按照财政部(82)财预字第91号“关于罚没财物的管理办法”和(86)财预字第42号“紧急通知”的规定,全部上交财政(上交地方财政的部分,牵连当地政府案件的,是否也全部交当地财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自行决定)。查处机关因查处案件需要增加的办案费用补助,可按“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报请同级财政机关专项核拨。

  五、对查出的假劣兽药要就地没收,由当地农牧(畜牧)行政部门就地监督处理。

  六、结合这次查处假劣兽药工作,重新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制剂室进行整顿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许可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凭农牧行政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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