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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应注意事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8-29 生效日期: 1992-08-29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2]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文件),并已于8月20日由新华社公布。现就公安机关执行中应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持过期因公普通护照或一次性出入境因公普通护照的在外留学人员申请护照延期或换领因私普通护照,以及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均由我驻外使、领馆负责受理并办理有关手续。对持因私普通护照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等的在外留学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为他们办理有关护照手续。

  二、公派留学人员的亲属申请出国,受理、审批时与自费留学人员的亲属同等对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审批,不再要求征求原公派单位的意见。对被通缉分子、叛国分子等的国内家属申请出境,仍按公安部《关于被通缉分子、叛国分子等的国内家属暂不批准出境的通知》(公通字[1991]13号)办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持因私普通护照的留学人员定居在国外并取得或加入了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持用因公护照并已在国外定居者须履行简单退籍手续,向我驻外使、领馆提出退籍申请,使、领馆受理后报公安部审批。
199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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