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16 生效日期: 1994-09-16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1994]61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国发[1994]4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这一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皖政[1994]45号文关于“对中央返还我省的税收增长额,省级留一半,另一半返还地市”的规定,明确为从一九九四年起,省财政对各地市税收返还额在一九九三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本地市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15系数确定,即本地市上述两税增长1%,省财政对其的税收返还增长0.15%。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