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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旅居国外的华侨临时回国不必办理签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6-25 生效日期: 1985-08-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发布文号: 85公发44号
各驻外使、领馆、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
  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改变华侨回国和外国人入境要办签证的请示》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现先就取消旅居国外的华侨和国内因私出国公民回国要办理签证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华侨短期回国,如探亲、旅游、投资、经商等,凭中国政府主管机关颁发的有效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入境、出境,勿需再办理签证。为使华侨能返回侨居国,在回国前应办妥侨居国再入境签证或其他入境、居留证件。
  二、华侨回国定居,仍要按现行规定向我驻外使、领馆、处提交申请,报国务院侨办审批。在侨办转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商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式样附后),加盖全国统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章。在国务院侨办批复驻外使领馆处时,一并寄出。华侨回国定居,凭此证办理落户手续。对于临时回国要求定居的,一般不予受理。对其中个别返回侨居国确有困难的,可允许他们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提出申请,经侨办商公安等有关部门作出批准决定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当地公安机关凭证给予落户。
  三、鉴于旅居朝鲜、蒙古、苏联的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人数比较多,为避免国内安置发生困难,对他们回国定居的审批,应当从严掌握。
  四、在华侨入、出境不需办理签证后,我国内公民因私出国和返回的签证办法作如下改变:
  1.国内公民因私出国,仍需要办理签证;但回国则与华侨一样,不需要办理签证。为此,各地公安机关在向国内公民颁发因私出国护照时,不论是去定居的,还是探亲或留学的,均只作《出境签证》,不再作《出入境签证》,他们回国时,则凭中国护照入境,不再办理《入境签证》。
  2.国内公民因私出国返回后,如需再次出国,必须申办出境签证。对其中已办得外国再入境签证或证件的人员,特别是留学人员,在申办出境签证时,原发照的公安机关应尽量给予方便,随到随办,勿需再作审查。如需在非原发照公安机关办理,在其出示或查明自费留学身份后,均可及时发给出境签证。
  五、本通知自八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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