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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决军工部门销售自产汽车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7-14 生效日期: 1986-07-14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1986]154号
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军工部门自产汽车积压,占用了大量资金。为了支持军工部门军转民生产,经与航天、航空、兵器工业部研究,并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决定对国办发[1985]65号文件关于汽车销售两条渠道的规定,采取如下变通办法:   一、航天、航空、兵器工业部可在六个大区各设一个临时销售点,销售其生产的计划外、允许自销的汽车。各临时销售点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销售业务。
  二、临时销售点的汽车交易,仍须遵守国办发[1985]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另外,鉴于农用运输车性能和购销的特殊性,上述措施也适用于中国农业机械化服务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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