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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高中毕业生使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6-27 生效日期: 1986-06-27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近几年来,各地对职业高中毕业生的使用及其工资待遇问题,做法不一致,引起了一些矛盾。为了更好地发挥职业高中毕业生的作用,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国发(1980)252号)提出的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学的毕业生国家不包分配,由劳动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推荐,经用人单位考核,按专业对口的原则,择优录用的精神,和近几年来职业高中培养范围扩大的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在招干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对口的原则,可从职业高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或聘用。对农村职业中学毕业生,可在乡镇企事业单位聘用干部时,择优聘用。
  凡三年制职业高中毕业生录用为干部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待遇,可以按劳人薪(1985)19号文件中有关高中、中专毕业生的规定执行;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按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录用为工人的,工资待遇按照各地区对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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