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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限制使用萘作中药材杀虫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22 生效日期: 1992-06-22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药发(1992)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据广州市药检所反映,该所在进口检验中,发现大量中药材尤其是动物性药材以萘作杀虫剂。经实验证实,萘对人的眼睛、肺、肝及胚胎有明显的毒性。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特决定中药材(含进口药材)限制使用兼作杀虫剂:必须使用萘作杀虫剂的中药材,其萘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PPm。
  请你厅(局)将上述决定,及时通知有关生产、经营及药品监督检验单位遵照执行。


  卫生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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