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关于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6-07 生效日期: 1986-06-07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1986]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海关总署:
  财政部财税[1986]103号《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对搪瓷制品、保温瓶改征增值税,税率另行下达。经研究测算,现决定:
  一、搪瓷制品的税率为20%;
  保温瓶中金属壳保温瓶的税率为20%,其他保温瓶的税率为14%。   二、搪瓷制品和保温瓶的征收范围,依照税务总局颁发的《搪瓷制品、保温瓶增值税税目注释》执行。   三、对保温瓶厂生产销售的保温瓶胆,为简化征收手续并按照其他保温瓶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对生产的金属壳保温瓶(不包括保温杯,其他保温容器和气压保温瓶),暂减按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其他事项,按财政部财税[1986]106号通知办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