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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电子部关于颁发农用运输车产品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0-20 生效日期: 1988-12-20
发布部门: 机械电子部
发布文号: 机农(1988)35号

各省、自治区、市机械(农机、电子)工业局: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货运和城乡物资交流日益增长。为了适应农村运输业的需要,几年来,许多企业生产农用运输车,产量不断增加,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各地方、各部门对此类产品技术概念不很明确,生产厂点过多,产品质量不高。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加强宏观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农用运输车行业健康发展,特制订《农用运输车产品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作为农用运输车生产认可的主要依据,凡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由我司会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各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将根据“目录”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经检验合格核发牌证。现随文公布《农用运输车产品暂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办法公布之日起生效。每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一日为申请时间。对申请企业及其产品的检测于三季度进行。四季度公布“目录”。第二年上半年再公布一次补充目录。

  二、各省、自治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厅、局应按国务院有关机械工业实行大行业管理的精神,对本省、自治区、市内各行业、各部门生产的农用运输车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认真做好规划、协调、整顿和初审工作。

  三、《农用运输车产品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农用运输车产品及生产条件暂行检测细则”由“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免费发行。

  四、为了解决今年农用运输车的生产销售和安排明年生产计划,今年十一月底、十二月初将由我司会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1988年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该项工作另由我司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机农联(1988)34号文《关于做好1988年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审核工业的通知》作出具体安排。

附: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农机司农用运输车产品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1.为了加强农用运输车生产的宏观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和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使用安全,特制订本办法。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用运输车并经过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生产认可的企业的产品有资格列入“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其产品准予核发拖拉机牌证。
  2.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农村和城乡间道路货物运输以及农村其它用途(不包括农村客运)的农用运输车。
  拖拉机及其运输变型和农用载货汽车(包括130载货汽车底盘改装柴油发动机)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仍分别按现行拖拉机和载货汽车办法管理。
  农用三轮运输车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本办法管理,具体时间另定。
  3.适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农用运输车的结构和性能应对农村道路、运输特点、购买力及使用技术水平具有良好的适应性,达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应符合以下技术条件:
  3.1 结构为4×2、4×4有架式;
  3.2 额定载质量在1.5吨以下(含1.5吨);
  3.3 动力为柴油机;
  3.4 最小离地间隙不少于200毫米,最小转弯直径不大于11米;
  3.5 最高车速在50公里/小时以下(含50公里/小时,个别超过50公里/小时,但不大于55公里/小时的车型特批);
  3.6 最大爬坡度不小于25%。
  4.申请列入“农用运输车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程序:
  4.1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见本办法第5条)的各系统、各部门归口管理的企业统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农机、电子)工业厅(局)以下简称“省、自治区、市机械工业厅(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报送本办法第6条规定的材料。
  4.2 “省、自治区、市机械工业厅(局)”按大行业管理的精神,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以及市场需求、本地区行业的合理规划,本着严格控制生产厂点的原则进行筛选和协调平衡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对申报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性能、质量、安全和生产条件检测。审查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起报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农机司。
  4.3 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农机司将根据情况指定检测单位对申报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性能、质量、安全和生产条件检测(以下简称“检测”)。检测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测后提出检测报告。
  4.4 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农机司根据企业申报文件、“省、自治区、市机械工业厅(局)”初审意见和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作出生产认可结论。
  5.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农用运输车可以申请列入“目录”:
  5.1 申请的农用运输车应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条件。
  5.2 申请的产品应按有关技术标准通过省级或省级以上新产品鉴定。
  省级鉴定由“省、自治区、市机械工业厅(局)”主持或参与主持。鉴定会必须邀请所在省、自治区、市公安厅(局)车辆管理部门参加。
  凡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各系统、各部门组织并通过省级或省级以上新产品鉴定,而且鉴定材料表明其鉴定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者,承认其鉴定结果。
  5.3 申请的企业和产品列入“省、自治区、市机械工业厅(局)”行业规划,并具有500辆以上(暂定)的年产量。
  6.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列入“目录”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6.1 鉴定资料三套(包括鉴定证书、设计任务书、性能试验和耐久试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6.2 企业基本情况(兼产农用运输车或其它产品的企业应单独说明生产农用运输车的那部分基本情况)
  7.检测单位:
  7.1 对申请企业及其产品的“检测”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农机司指定若干单位进行。
  7.2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检测”工作尽量下企业进行,需要进行试验室或检测线的检测项目,尽量就近安排。
  7.3 为了保证“检测”质量,检测单位事先不应向被检测单位通告确切的检测日期。检测工作要公正、科学、严格。检测人员要杜绝吃请、收礼等不正之风,严禁以任何借口和任何形式刁难企业。如经发现,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检测资格。
  7.4 属于经济独立的企事业单位的检测单位,可向被检测企业收取检测费。收费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农机司规定。
  8.检测依据:
  8.1 根据加强农用运输车产品管理的要求和农用运输车的技术特点,检测单位对申请企业及其产品的“检测”按《农用运输车产品及生产条件暂行检测细则》进行。
  8.2 《农用运输车产品及生产条件暂行检测细则》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农机司制定,其主要根据为: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用运输车技术条件
  JB/NQ160-87《农用运输车基本技术条件》
  JB/NQ116-87《农用运输车试验方法》
  《机械工业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
  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9.公布“目录”和复查:
  9.1 “目录”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农机司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每年联合公布两次。
  9.2 为确保农用运输车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将视具体情况对已列入“目录”的企业和产品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查。凡复查不合格者将限其整顿。经整顿再复查仍不合格者,从“目录”中除名。
  10.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以前所发有关文件、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者,均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农机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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