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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标准依专科学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学力参加二年制专科学校一年级新生入学招生:
一、自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及格,持有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程度及格证明书者。
二、高级中学及职业进修学校或实用技能班三年段(延教班)结业,持有结业证明书者。
三、持大陆地区高级中等学校肄业证明文件,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审查认定,并具有第九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四、知识青年士兵学力鉴别考试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证明书者。
五、国军退除役官兵学力鉴别考试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证明书者。
六、军中随营补习教育经考试及格,持有高中学力证明书者。
七、高等考试、普通考试或相当于高普考试之特种考试及格,持有及格证书者。
八、曾在五年制专科学校肄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修满三年级下学期,后因故失学离校或休学一年以上,持有修业或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附成绩单者。
(二)四、五年级肄业,因故退学,持有原校四、五年级修业证明书附成绩单者。
九曾在高级中学、高级职业学校肄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修满日间部二年级下学期或夜间部三年级下学期,后因故失学离校或休学二年以上,持有修业或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附成绩单者。
(二)修满日间部三年级上学期或夜间部四年级上学期,后因故失学离校或休学一年以上,持有修业或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附成绩单者。
(三)修满规定年限,因故未能毕业,持有修业证明书或成绩单者。
一○取得丙级技术士证或相当于丙级技术士证资格后,曾从事工作经验五年以上;取得乙级技术士证或相当于乙级技术士证资格后,曾从事工作经验二年以上;取得甲级技术士证或相当于甲级技术士证资格;持有证书及证明文件者。
高级中学毕业或具有前项规定资格,并符合各校依实际需要规定应备之离校或工作年资、修习专业课程时数或专业训练期限规定者,得参加二年制专科学校一年级新生入学招生。
第3条 具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学力参加五年制专科学校一年级新生入学招生:
一、自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及格,持有国民中学毕业程度及格证明书者。
二、国民中学附设补习学校结业,持有结业证明书者。
三、曾在国民中学三年级下学期肄业,因故未能毕业,持有修业证明书者。
四、持大陆地区国民中学肄业证明文件,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审查认定,并具有前款情形者。
五、取得丙级或相当于丙级以上技术士证资格,持有证书及证明文件者。
第4条 本标准所称离校年数之计算,自修业证明书所载修业截止日起算至报考当学年度开学日为止;专业训练及从事相关工作年数之计算,以专业训练或相关工作之证明上所载截止日期起算至报考当学年度开学日为止。
第5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