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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5 生效日期: 2005-08-25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5]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充分认识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义,让各用人单位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政策、渠道和办法,使全社会更加理解、关心残疾人,自觉承担起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

  二、实行明确分工,推进工作稳步发展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认真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工作规划,抓好具体工作。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市属及其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新郑机场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其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属及其以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其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推进全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向前发展。

  三、加强协调配合,依法足额征收保障金
  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当年审核上年度的方法,以社会法人为单位进行征收。各级地税部门要协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未及时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做好催报催交工作,会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照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差额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部门收支预算;对应缴未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收缴情况,从预算经费中直接扣除。

  四、积极妥善安置,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的主要渠道,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要努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制订安置计划,多途径、多层次、多形式接纳安置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残疾人和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革命伤残军人等因公因病伤残人员。同时,对残疾人就业还要采取优惠和扶持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开除、辞退残疾职工。解除残疾人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企业在实行劳动组合或关闭、停业、合并、撤销以及破产过程中,应当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用人单位要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对安排不足12个月,或不按国家规定办理“三项保险”的,所用残疾职工,不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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