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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11 生效日期: 1994-04-11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政府(皖政[1993]20号)下发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采取一系列扶持政策和具体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一些政策措施尚不配套,在经营场地、资金供应、合理负担、劳动保护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妥善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各级政府在城镇规划尤其是老城区改造中,要把市场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来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多开辟一些网点、摊群点和早市、夜市,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经营场地。要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兴建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扩大市场规模。土地管理部门对个体、私营经营申请建设用地,只要条件具备,应及时审批,竣工后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条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各地税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减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再使用按经济性质分类的限额发票,与国有、集体企业一样,可以使用按“工业建安企业”、“商业”、“饮食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等四个行业分类的发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税务部门申报一般纳税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私营企业和从事生产、批发的个体工商户,在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时,可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条   金融部门对符合条件并申请在银行开立结算帐号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及时提供开户和结算等方面的服务。对守信用、效益好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有价证券或房屋、设备申请抵押贷款,或由单位担保申请贷款。对从事科技开发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可比照同类国有、集体企业贷款利率执行。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开办资金互助组织,融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资金。


    第四条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保障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和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严厉打击滋扰市场秩序的不法分子。改进户籍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经营者按现行规定办理当地有效的城镇户口。对个体、私营经营者开办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特种行业,积极给予指导和督助。对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前往边境地区、港澳台地区或出国的,只要符合条件,由个体劳动者协会或私营企业协会签署意见,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批准。


    第五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个体、私营经营者实施卫生监督与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统一发证和年检收费标准。对私人诊所、私立医院、要按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管理。要切实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饮食行业、药品生产经营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其产品或服务的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关联法规    

    第六条   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坚持先证后照的登记程序,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的运输户。为支持个体、私营运输业的发展,凡具备开业经济技术条件的个体、私营车船运输业户,经批准均可经营水路货物、旅客运输、客货联运、货物托运、客运代办、货物包装、仓储理货、存车(停车场)等公路运输服务业,鼓励公平竞争。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放宽政,简化审批手续。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参股、入股和投资等方式与国有、集体企业联营,兴办股份制企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放宽经营范围,根据行业的特点按中类或大类核定经营范围。允许申办私立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及私营广告公司;允许从事房地产业、信息业、代理行、交易行等行业的生产经营。进一步放宽私营企业名称核定条件。制止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进行“赎买”、“平调”等随意改变产权关系的错误做法。坚决清理“挂靠企业”。


    第八条   凡从事农机维修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检审后上岗。对从事一般农机维修的,可先领取营业执照,后培训、定级、发证。对上公路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必须领取《临时营业执照》,做到无牌不能上路,无证不能驾驶,无照不能营运。


    第九条   劳动部门要维护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劳务合同的管理,调解劳动纠纷,监督业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童工,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对已参加待业保险的失业人员要求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将其应领取的救济费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条   技术监督部门对个体、私营经营者生产涉及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重要原材料的,要积极帮助他们建立起必要的检测手段,配备专业质量检测人员,杜绝无标准生产。对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采用国际标准的,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样给予政策鼓励。


    第十一条   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负担,制止乱收费行为。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其他收费一律无效。收费时,必须持有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作或核准的票据。对乱收费行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和检举,物价检查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列入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发展规划,采取相应措施,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建议县以上人民政府成立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统筹解决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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