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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31 生效日期: 1994-03-31
发布部门: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向境内、境外销售(含预售)商品房的管理。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前(含预售),必须持项目建设图纸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五条 预售商品房屋,开发企业必须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具备以下条件的,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市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定位图;
  4.未完成基础工程的预售商品房,需提供建设银行审核的投入开发建设项目资金已达25%的验资证明(除用地价款外);
  5.预售说明书和图纸。说明书应载明商品房地点、位置、装修标准、售价、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和总套数等内容;
  6.已制定房屋售后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7.产权备案批准文件;
  8.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契约》一律无效,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视其违章情节予以罚款。


    第七条 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需刊登广告的,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号码。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商品房预售契约》生效后,预购人应在一个月内持《商品房预售契约》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约登记。


    第九条 预购商品房可以转让,但必须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变更登记,并缴纳有关税费。开发企业不得直接变更销售发票和买卖契约上的姓名,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确权,不予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开发企业不得将已预售的商品房用作抵押。


    第十条 向境外销售商品房屋,开发企业必须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查后,发给《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可向境外销售的;
  2.项目立项时已批准允许向境外销售的;
  3.经市政府特殊批准允许向境外销售的。
  外销房屋未经批准不得转为内销。


    第十一条 销售商品房,销售单位与购房者须签订《商品房销售契约》。《商品房销售契约》经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买卖双方在一个月内(期货交易的在结算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持“商品房注册通知书”、购房契约、公证书、付款凭证和身份证件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本市购房的,应持有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身份证件,按本办法第 十一条办理。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契约》及《商品房销售契约》,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成交后,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应持《商品房销(预)售契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换证手续。


    第十五条 芜湖、繁昌、南陵县商品房销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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