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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15 生效日期: 1992-06-15
发布部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关于探索建立社会化,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体系,选择三十个市、三十个县进行精神病综合防治康复试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精神病院、社区、单位、家庭密切配合,各尽其责,使精神病患者安定情绪,缓解症状,解除关锁,参加劳动,改善生活的要求制定了《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请各地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按照“方案”要求,会同卫生、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制定本省的实施方案,并尽快确定试点的市、县,报送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在选择市、县时请参考以下方面:   一、市、县政府领导重视、同意作为试点市、县;
  二、经济条件相对宽松;
  三、基层医疗保健网比较健全;
  四、残疾人工作有基础;
  五、有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并有一定的精神卫生技术力量;
  六、 精神病人占残疾人比重较大。
  今年适当时候,将召开“方案”实施工作会议,进行具体部署。请各地总结经验,材料报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作为会议交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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