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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部关于改进文艺节目录像带供应并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5-09 生效日期: 1986-05-09
发布部门: 广播电视部
发布文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营业性录像放映和加强录像管理的通知》下达后,各地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坚决贯彻,对录像放映活动普遍进行了整顿,从海外流入的不健康、无版权的录像带泛滥的状况已有所控制。录像出版事业及录像放映活动是社会主义重要宣传陈地,必须端正指导思想,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是改进和丰富各类文艺节目(包括中外优秀电影、电视剧、音乐、戏曲、舞蹈等)录像带的供应;同时,严厉打击走私进口和各种违法违章翻录活动。这两项工作做好了,录像节目放映才可能健康地发展。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责成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选择优秀的国产影片出版录像带;并授权中国电影输出输入公司负责进口内容健康、艺术水平较高的电影录像出版权,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录像带。两类电影录像带的出版数量,争取在3个月后达到每月10个品种。

  二、中央电视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可以将自己录制的和购买了播映权同时也购买了录像出版权的中外电视剧和其它文艺节目在播出前(不少于3个月)委托其所属或各地广播电视厅(局)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录像带。

  三、一切海外的文艺节目录像带,包括中国电影输出输入公司进口的影片和各电视台进口的电视剧等,都必须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核批准并由部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处签发批准证书后,方能出版发行。这一批准证书应录制在录像带片头上和印在包装说明中。

  四、自1986年9月1日起,凡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的任何海外文艺性录像带一律禁止出售、出租和公开放映(包括录像放映队、各类闭路电视系统和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丰富职工文娱生活举办的免费放映)。一经发现即予没收。

  五、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国产和海外电影录像带,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组织在全国发行,包括出租和出售。各地应把电影发行系统视为当前发行录像带的一个重要渠道,给予支持。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应参加同级音像管理部门对录像市场的管理,双方应互相配合,密切协作。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发行的录像节目在发行前应及时通知各地音像管理部门,以便于后者了解情况。在实行凡公开放映的录像都要核发“准放证”的地区,对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发行的录像带都应发给“准放证”。
  鉴于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发行工作较有基础,其他录像出版单位如愿意委托其代为发行,可以经过协商根据自愿互利原则签订合同,并及时通报各级音像管理部门。

  六、各地音像管理部门和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业部门认真贯彻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今年2月联合发出的《关于整顿录音录像制品市场制止违章翻录销售活动的通知》精神,要抓住一些典型案件,严厉查处,并进行宣传、教育。经查,我广播电视系统内有些音像出版和发行单位仍有不经我部批准而出版海外节目和翻录发行无版权录像带的事情发生,这是绝对不能容许的,必须立即停止。各广播电视厅(局)的领导对此应加强管理,如再有违反,将严加查处。

  七、录像放映队(点)的批准与发展要谨慎进行。要根据当地文化设施的情况和群众的实际需要,综合规划,防止盲目发展。要注意协调与电影放映的关系,录像放映的票价不应高于当地同类电影的正常票价。
  
本通知可转发至县级广播电视局、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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