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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9 生效日期: 2005-07-29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文[2005]60号

巩义市、登封市、新密市、荥阳市、新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要求和全国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联合执法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是加强煤矿安全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是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手段,是提高执法效率、维护法律尊严和政府监管权威的得力措施,是促使煤矿整改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不断加大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形成高压态势,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有效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领导。为确保我市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郑州市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胡 荃 副市长
  副组长:李宪召 市政府副秘书长
  郑金泉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
  李凯歌 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分局局长
  成 员:李喜安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任玉卿 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分局副局长
  于 雷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秦文理 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
  王左军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潘公社 市工商局副局长
  武伟邦 市公安局副局长
  卢大伟 市电业局副局长
  王传美 市监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由郑金泉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喜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抽一名中层干部参加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搞好此次联合执法工作。

  三、认真履行职责,搞好联合执法。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综合协调工作。
  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分局负责对五类整顿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煤炭管理局负责对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矿井进行监管;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报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超能力生产煤矿的查处。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的矿井和越界越层开采的矿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井报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市工商局负责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
  市公安局负责收缴决定关闭矿井的火工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依法打击暴力抗拒查处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行为,维持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
  市电业局负责配合拆除决定关闭矿井的供电设施。
  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打击违法活动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政令畅通。
  各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并按标准实施煤矿关闭工作。

  四、严格标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委局提出的“五整顿”、“四关闭”的标准,对煤矿逐一进行认真检查。对属于“五整顿”范围的矿井,要及时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同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安全条件,逐矿下达明确的整改内容和整改标准,核定工程量,确定整改期限。对属于关闭范围的矿井,要严格按照炸毁井筒、拉倒井架、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或复恳,同时遣送煤矿所有从业人员的标准要求依法予以关闭。各产煤县(市)要将属于“五整顿”、“四关闭“范围的矿井名单于2005年8月15日前报送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严格检查验收。对停产整顿到位的矿井,由煤矿提出验收申请,县(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对上报的验收合格的煤矿进行监督抽查。合格的,由煤矿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恢复生产;经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追究验收机关和验收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严格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一要严格执行案件移送制度。各级、各部门在联合执法中,如发现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本级处理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接案部门要及时办理。对有案件不及时移送或接到的案件不及时进行办理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二要严格执行联合执法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市)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上报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工作情况及相关资料,不及时上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三要严格执行工作督察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要严格执行工作督察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积极参与工作督察和工作研究。对不按要求完成工作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提出批评,造成重大影响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七、保证质量,按期完成。此次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从即日起到2005年年底结束,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将在2005年12月份对此项工作进行总结。各县(市)要在活动结束后对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5年12月2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市联合执法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五厅局委关于转发《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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