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第221H章:刑事诉讼程序(代表)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21章第9条)

[1987年1月9日]

(本为1987年第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则可引称为《刑事诉讼程序(代表)规则》。

第2条 由代表律师发出受聘通知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1999年第39号第3条

任何律师,如接受指示,在属上诉法庭或原讼法庭刑事司法管辖权内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代表某一方(特区除外),须立即按照附表的格式,向司法常务官发出他受聘的通知。

(1998年第25号第2条;1999年第39号第3条)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1999年第39号第3条

[第2条]

刑事诉讼条例

(第221章)

19........年刑事案件或上诉案件第........宗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

致: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请注意:.......律师事务所,其地址为..............,已获指示代表上述........。

(案中一方)

日期:19年月日

(签署)

......

(1998年第25号第2条;1999年第39号第3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