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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部所属企事业单位改为就地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8-13 生效日期: 1988-08-13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税特[198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交通部:
  交通部财务会计局最近来文要求改变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入库办法,为了加强能源交通基金的源泉控管,简化解交手续,保证能源交通基金及时足额入库,现将交通部所属企事业单位改为就地交纳能源交通基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均以独立核算(成立单位预算)的企事业单位为交纳能源交通基金单位(以下简称交纳单位),就地交纳能源交通基金。

  二、交纳单位一九八七年度及以前年度应交纳和欠交的能源交通基金,按原规定上交交通部,由交通部集中交纳,并负责汇算清交。

  三、本通知下发后三十日内,交纳单位应按国务院国发[1982]147号《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财税[1983]8号《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四、税务机关负责能源交通基金征管工作,对交纳单位征免能源交通基金的项目、交款期限,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和征集管理的规定,均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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