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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公司政企不分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8-05 生效日期: 1988-08-0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5年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各类公司进行清理和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各类公司又出现了盲目发展的趋势。有些公司政企不分,以权谋利,抬高物价,扰乱市场秩序,干扰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公司政企不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通知》),切实解决好当前公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文件)和两办《通知》。自两办《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外商投资企业,为“三来一补”而设立的企业和私营企业外,暂停受理和审批新成立公司以及已登记的公司新设子公司、分公司

  2.对两办《通知》发布前,各部门已批准设立的企业,可区别情况,按下述原则,从严审批:
  (1)从事商品批发业务或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的公司,暂不办理;
  (2)申请变更登记,增加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经营项目或申请更改名称,改称公司的,暂不予变更;
  (3)从事生产、加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的非公司企业,可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审批。

  3.如发现已登记的公司有违背中发(1986)6号文件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有关部门,限期办理人、财、物的脱钩手续;逾期不办的,收缴其营业执照。

  4.对于那些政企不分,以权谋利,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抬高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应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结合贯彻落实两办《通知》,对已登记注册的各类公司(包括经营性“中心”、“集团”等)进行分类摸底,搞清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做出报告,并于今年9月2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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