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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定期公布城市交通事故统计数字加强交通安全宣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3-11 生效日期: 1986-03-11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统计局
发布文号: [86]公发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局,广播电视厅、局,统计局:
  为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动员社会各界重视和支持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决定从1986年4月起定期向新闻界公布城市交通事故统计数字,并有选择地公布一些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案例,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的统计数字暂定为:城市交通事故次数、死亡人数、伤人数,车物直接损失折款数。

  二、公安部每月向新闻界公布一次全国城市交通事故总数。各省、自治区公安厅每月公布一次本省、区城市交通事故数字。城市公安局可根据各自的条件每三天或五天公布一次本市交通事故数字,亦可一周或十天公布一次。在公布每月统计数字时,要尽可能对城市交通秩序状况作些分析,提出在交通安全方面应该注意的事项。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三、对于一些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现场,公安机关要及时通知新闻单位派记者前去采访、录像,并可提供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的材料,以供报道。

  四、公开报道的交通事故统计数字与案例的事实情节,公安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核实,统一掌握;新闻、宣传部门要注意复核,以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危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交通事故,以及犯罪分子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刑事案件,一般不要登报、广播或上电视。
                                                                     

198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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