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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电主机设备应严格按国家计划和两部协调交货期交货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27 生效日期: 1992-04-27
发布部门: 国家能源投资公司能源部
发布文号:
 发电主机设备的生产交货是决定工程进度的重要因素。为确保1992年、1993年和“八五”国家电力基建投产、安装计划的按期实现,1991年12月能源、机电两部在北京专门对发电主机设备交货进度进行了协调,并先后以机电电[1992]106号和能成字[92]第132号文下发了两个通知。从近几个月的生产交货执行情况来看,有些重点项目的主机生产交货进度既没按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完工,也未按两部协调进度交货,拖期严重,有的制造厂还派人到工程单位做工作要求再拖期交货。
  为了保证水、火电站基建安装的正常进行,我们重申:电站主机设备的生产交货必须坚决、严格按照能源、机电两部下达的大中型发电设备指令性生产计划和协调意见执行,厂家无权推迟。有关工程业主建设单位(包括施工单位)也无权答允厂家改变交货期,如确有特殊问题应报部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研定。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及其主管局应派得力人员到制造厂,在驻厂总代表组的组织下,加强监造和催交,促进和配合厂家采取措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期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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