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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依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15 生效日期: 1992-04-15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工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垦厅(局)
  绿色食品是一种无污染食品或称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工程是我国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战略措施之一开发推广绿色食品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提高全民族环保意识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特定质量标志它专为证明出自良好生态环境无污染无公害安全营养食品之用现已作为证明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农业部统一负责绿色食品标志颁发和使用管理
  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需要在某项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依照《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标准授予《绿色食品证书》及专用编号准其使用企业方可在该项指定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由农业部定期将准许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企业名单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
  已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企业必须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农业部有关绿色食品管理办法使用标志并接受农业部指定环保监测及食品监测部门监督检查保证使用标志产品质量维护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信誉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农业部准许擅自印制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经销假冒绿色食品食品皆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或假冒商标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依《商标法》予以查处
  请将本通知向企业和群众进行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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