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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白银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7-18 生效日期: 1988-07-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8]214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价局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关于调整白银收售价格的通知》已电告各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矿产白银含银量不足99.9%的,银行按每公斤(纯重,下同)650元收购;含银量达99.9%及99.9%以上的,每公斤按660元收购。

  二、门市收兑、三废回收及罚没交售白银含银量不足99.9%的,银行按每公斤850元收购,含银量达99.9%及99.9%以上的每公斤按860元收购。

  三、工业用银含银量不足99.9%的按每公斤880元配售;含银量99.9%及不足99.99%的按每公斤890元配售;含银量99.99%及99.99以上的按每公斤900元配售。对少数民族特需饰品用银,分别按每公斤680元、690元、700元配售。

  四、高级消费品、装饰品所需用银,如银箔、奖章、纪念章、手表、家电电器、变色镜片、外销金笔、内销金饰品配料等用银以及制镜、带锯用银,含银量不足99.9%的按每公斤1,100元配售;含银量99.9%及不足99.99%的按每公斤1,110元配售;含银量99.99%及99.99%以上的按1,120元配售。

  五、银行内部联行调拨价由每公斤710元调整为860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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