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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边防检查站对过境外国人离开机场办理准予停留手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2-01 生效日期: 1986-02-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边防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自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对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我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外国人,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由边防检查站负责办理准予停留手续。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1、凡申请离开候机室直接过境的外国人,须填写入境登记卡,检查站在登记卡背面加盖“准予停留”章(式样附后),凭此章离开机场,同时收存护照,出境时收回入境卡,发还护照。

  2、加注章由边防检查站按附件式样、规格自行刻制。

  3、办理准予停留手续,收手续费人民币三元(可交外币:
  注:入境登记卡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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