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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服务部恢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7-11 生效日期: 1988-07-1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税国[198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一九八四年,财政部以(84)财税字第142号文件规定,对国家广播电视机构所属的预算外管理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服务公司或服务部经销、维修,服务所得利润,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五年内免征所得税。这一规定,将于一九八八年底到期,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应恢复征收所得税。考虑到目前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服务部(特别是县以下单位)仍有一定困难,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对恢复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审查批准,酌情给予适当减税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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