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加强电网谐波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04 生效日期: 1992-04-04
发布部门: 能源部
发布文号:
保证电能质量是电力部门和用户共同的责任。近几年来,随着科学技术进步,新型用电设备不断投入使用,大量谐波源设备接入电网,使电网受到严重“污染”,电能质量变劣,对电网安全运行和广大用户安全用电构成极大威胁,曾造成发电机掉闸,继电保护误动作,发电机转子烧毁,用户电容器和电动机等用电设备烧损。为提高和改善电能质量,保障电网安全和广大用户的利益,各级电力部门应根据原水利电力部发布的《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电网谐波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可能产生较大谐波的用电设备应实行专线供电,并装设谐波保护装置。对已接在公用线路供电或已专线供电而未装谐波保护装置的,应按上述要求在今明两年内改造完善。
  二、新装的谐波保护装置应具有电流和电压两种启动元件。保护装置电流与电压的动作值按《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的标准整定。保护装置应装在供电变电站出口处。保护装置初投运时,可动作于信号,保护装置运行稳定后,应尽快动作于跳闸。
  三、在安装谐波保护装置的同时,应装用谐波自动监测记录仪,以便对谐波含量及危害程度作进一步的定量分析。
  四、当谐波保护装置动作造成线路开关跳闸时,电力部门应指导并书面通知用户限期进行治理。如用户逾期不予治理,保护装置再次动作并跳闸时,电力部门应待用户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后,才予恢复供电。
  五、电科院要组织力量,配合各网、省局共同研究开发电网谐波防治的技术措施和装备,并为治理电网谐波,提高电能质量,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