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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付给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7-07 生效日期: 1984-07-07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84)财税油征字第9号

为了做好个人所得税款入库、退库工作,对支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的手续费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可责成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并应按其所扣缴税款的金额付给扣缴义务人百分之一的手续费。

  二、付给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 二十 条规定,由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扣缴税款的金额,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向指定的银行(代金库)办理退库手续,从原缴库的该级预算收入库中退付。扣缴义务人不得自行坐扣。

  三、对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发生多征的税款,可由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或者税务机关自行发现,经审查属实后,应给予办理退税。其多征部分税款的手续费。也要相应结算,由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填开一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并注明此款是退回多付的手续费,交由扣缴义务人办理缴库手续。扣缴义务人如在华有常设机构,对多付的手续费,也可以冲抵扣缴义务人次月代征税款的手续费。

  四、退回的手续费缴入金库后,在税收会计报表上应用红字冲减当月提支手续费,增加当月税款入库数,当月征收数不变。

  五、对付给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应及时记帐,按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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